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修正一百十年度「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 困辦法」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核發相關事項
要旨
勞動部公告修正一百十年度「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核發相關事項
要旨
勞動部公告修正一百十年度「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核發相關事項
主旨
公告修正一百十年度「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核發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補助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中華民國發給永久居留證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一)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參加勞工保險。
(三)一百零八年或一百零九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四十萬八千元。
(四)未請領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二、補貼金額:經認定符合生活補貼資格者,按補助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
(一)月投保薪資未超過二萬四千元者,發給三萬元。
(二)月投保薪資超過二萬四千元者(即投保薪資在二萬五千二百元以上者),發給一萬元。
三、補貼發給方式、帳戶提供及登錄期間:(核發流程圖如附件)
(一)曾於一百零九年以匯款方式受領生活補貼者:經審查通過後,直接將生活補貼匯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二)前款以外之補助對象:應於下列期間內,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建置之線上系統,登錄本人金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核,逾期不予發給:
1.一百零八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四十萬八千元者:一百十年六月七日至同年八月九日。
2.一百零九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四十萬八千元者:一百十年七月九日至同年八月九日。
(三)一百零八年及一百零九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均未達四十萬八千元者,不得重複發給。
四、有「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第十三條所定情形之一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不予發給生活補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並令其限期返還後,應返還生活補貼。
五、職業工會辦理事項:協助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通知第三點第二款之補助對象,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建置之線上系統登錄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六、行政費用:職業工會協助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前點通知事項,按發給補貼人數,每人十五元計,發給行政費用。
七、本公告未盡事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