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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一百十年度「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 法」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核發相關事項

會議日期 110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一百十年度「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核發相關事項

要旨

勞動部公告一百十年度「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核發相關事項

主旨

公告一百十年度「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核發相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生效。

依 據: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補助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一)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參加勞工保險。

(三)一百零八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四十萬八千元。

(四)未請領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二、補貼金額:經認定符合生活補貼資格者,按補助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

(一)月投保薪資未超過二萬四千元者,發給三萬元。

(二)月投保薪資超過二萬四千元者(即投保薪資在二萬五千二百元以上者),發給一萬元。

三、補貼發給方式、帳戶提供及登錄期間:(核發流程圖如附件)

(一)曾於一百零九年以匯款方式受領生活補貼者:經審查通過後,直接將生活補貼匯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二)前款以外之補助對象:應於一百十年六月七日至七月五日之期間內,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建置之線上系統,登錄本人金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核,逾期不予核發。

四、有「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第十三條所定情形之一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不予發給生活補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並令其限期返還後,應返還生活補貼。

五、職業工會辦理事項:協助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通知第三點第二款之補助對象,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建置之線上系統登錄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六、行政費用:職業工會協助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前點通知事項,按核發補貼人數,每人十五元計,發給行政費用。

七、本公告未盡事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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