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外之第三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之外國人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遵守事項
要旨
勞動部公告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外之第三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之外國人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遵守事項
要旨
勞動部公告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外之第三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之外國人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遵守事項
主旨
公告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外之第三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款至第 10 款工作之外國人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遵守事項。
依 據: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 年 12 月 8 日第58 次、12 月 14 日第 59 次及 12 月 29 日第 16 次會議決議。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公告事項:一、對象: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外之第三人,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之外國人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事項。
二、期間:自即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三、本案規範對象應遵守下列防疫措施:
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安排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之外國人,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居住場所,儘量以 1 人 1 室為原則,如安排獨立房間有困難,則床位間隔應保持至少 1.5 公尺,並提供充足肥皂、洗手乳或 75%酒精供經常清潔手部,同時落實保持社交距離、佩戴口罩、手部衛生及加強環境消毒。
四、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外之第三人,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之外國人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事項,如有違反本公告相關措施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6 條第 3 款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