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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6 條規定,公告勞工人數在 30 人 以上之事業單位,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時,應 辦理登錄之內容及方式

會議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勞動部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6 條規定,公告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時,應辦理登錄之內容及方式

要旨

勞動部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6 條規定,公告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時,應辦理登錄之內容及方式

主旨

公告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時,應辦理登錄之內容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6 條。

公告事項:一、登錄內容及方式: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時,應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勞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系統」網頁,依線上表件格式填報資料,並依該系統所定程序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完成備查。

二、登錄期限:事業單位應於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後 30 日內完成登錄及備查,變更時亦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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