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所定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受理 、審核、發給、撤銷、廢止或查對等相關業務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所定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受理、審核、發給、撤銷、廢止或查對等相關業務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所定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受理、審核、發給、撤銷、廢止或查對等相關業務
主旨
公告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所定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受理、審核、發給、撤銷、廢止或查對等相關業務,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生效。
依 據: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七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旨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受理、審核、發給、撤銷、廢止或查對等相關業務,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