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提供自 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資格、金額等申請相關事項
要旨
勞動部公告「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資格、金額等申請相關事項
要旨
勞動部公告「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資格、金額等申請相關事項
主旨
公告「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申請相關事項。
依 據: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申請勞工生活補貼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生活補貼:
(一)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二)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已參加勞工保險,且申請補貼時仍在加保中。
(三)一百零九年三月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四千元(含)以下。
(四)一百零七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四十萬八千元。
(五)未請領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二、補貼金額:經審核通過後,每人每月補助一萬元,一次發給三個月,共計三萬元。
三、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符合第一點申請資格者,應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止,向所屬職業工會提出申請(郵寄至職業工會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職業工會再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核(申請流程如附件一)。
四、應備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封面影本。
五、申請生活補貼違反「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相關規定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申請人應返還補貼。
六、職業工會辦理事項:
(一)職業工會收受申請書並檢覈完畢後,屬勞工保險網路申辦單位,以網路申報方式辦理;非屬勞工保險網路申辦單位,以製作媒體申報檔方式辦理。
(二)申請文件、資料正本由職業工會保存五年,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得隨時查對調閱。
七、行政費用:職業工會協助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生活補貼之申請,按符合補貼人數,每人十五元計,發給行政費用。
八、本公告未盡事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