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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撫育雙(多)胞胎之受僱者情形,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雙(多 )胞胎子女,爰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時,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會議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於撫育雙(多)胞胎之受僱者情形,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雙(多)胞胎子女,爰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要旨

於撫育雙(多)胞胎之受僱者情形,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雙(多)胞胎子女,爰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主旨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規定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6 條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多數父母仍親自養育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爰加以規定。

二、復依本法第 22 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 16 條及第 20 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該規定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毋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之規定。至「正當理由」之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三、撫育雙(多)胞胎之受僱者,其配偶縱未就業,惟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雙(多)胞胎子女之照顧責任,爰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雙(多)胞胎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本法第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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