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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科技部所 屬新竹、中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 業務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科技部所屬新竹、中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業務相關事宜

要旨

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科技部所屬新竹、中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業務相關事宜

主旨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 日至 108 年 3 月 31 日期間,委託科技部所屬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依 據:一、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12 款、第 19 款及第 3 項。

二、科學工業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第 3 條及第 4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有關旨揭受委託單位執行上開許可業務,其相關規定悉依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事業單位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應繳交之審查費,請向勞動部專戶繳納(繳費方式:郵政劃撥。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三、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6 樓、電話:02-89956178 )。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