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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規定,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 業基金會新北分事務所、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 辦理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業務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規定,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新北分事務所、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辦理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業務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規定,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新北分事務所、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辦理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業務

主旨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新北分事務所、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辦理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業務。

依 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二、本部依法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分別委託「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新北分事務所」於大臺北區(含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及「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於花蓮縣全區辦理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業務,委託工作項目如下:

(一)運用個案管理提供服務個案就業支持,擬定個別化之處遇服務計畫,適時結合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其就業。

(二)依據服務個案需求開發多元、適性之工作機會,整合相關單位求才就業資訊,協助個案職場體驗或職場見習。

(三)提供就業前準備,提升求職及就業自信,鼓勵積極投入就業市場,及輔導就業持續 3 個月追蹤關懷,適時提供就業適應之支持輔導,並結合所需社會福利資源,協助穩定就業。如離職需進行後續追蹤、再就業輔導,並建立完整之個案輔導紀錄。

(四)視個案需求連結相關資源或轉介衛生醫療、教育、社政等社會福利單位,協助排除其就業障礙,並輔導適性就業。

(五)提供個案服務紀錄(得隱藏部分個資),完整呈現就業服務過程及成果。

(六)提供被害人就業服務,應對被害人之基本資料、境遇、就業地點及相關文書資料,予以保密。

(七)雇主或個案管理員知有加害人至職場騷擾被害人情事者,得請求警政及社政機關協助處理。

(八)自行開發或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接受補助或委託單位不得拒絕。

三、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新北分事務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三段 99 號,電話:02-29834995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花蓮巿中美十街 39 號,電話:03-8228895。

四、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電話:02-89956399)。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規定,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 業基金會新北分事務所、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 辦理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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