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 基金會辦理「106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 作」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106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106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主旨
公告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106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
公告事項:一、旨揭委託業務,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與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電話:(04)-225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