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 測驗中心基金會辦理 106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 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辦理 106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辦理 106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
主旨
公告「委託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辦理 106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及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旨揭委託業務,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與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7 樓。電話:(02)89956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