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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鼓勵身心障礙者退休後繼續工作,爰雖有法律上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之理由,於有進用事實證明時,得納入義務機關(構)已進用之身心障礙 者員額計算,內政部 81.08.29 台(81)內社字第 8183057 號函,自 105.10.13 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為鼓勵身心障礙者退休後繼續工作,爰雖有法律上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之理由,於有進用事實證明時,得納入義務機關(構)已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員額計算,內政部 81.08.29 台(81)內社字第 8183057 號函,自

105.10.13 起停止適用

要旨

為鼓勵身心障礙者退休後繼續工作,爰雖有法律上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之理由,於有進用事實證明時,得納入義務機關(構)已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員額計算,內政部 81.08.29 台(81)內社字第 8183057 號函,自

105.10.13 起停止適用

主旨

有關內政部 81 年 8 月 29 日台(81)內社字第 8183057 號函,自105 年 10 月 13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以每月 1 日公保、勞保人數為準」條文,係說明有關「進用」之認定,除需有「進用事實」,亦需有「每月 1日加保」之事實。該條文原列於 80 年殘障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87 年修正列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96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由該法施行細則(命令位階)移列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3 項(法律位階)。

二、又本部針對義務機關(構)未及 1 日加保,於提出進用事實證明後,得計入機關(構)員工總人數及身心障礙者人數之函釋,僅針對60 歲以上已領取老年給付致未參加勞工保險之身心障礙者,係考量人口高齡化、少子女化、勞動人口將逐年減少,為鼓勵身心障礙者於退休後繼續工作,爰雖有法律上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之理由,於其有進用事實證明時,得納入義務機關(構)已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員額計算。

正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副本

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法務室、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