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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 2-1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自 105.09.01 起委任勞動力發展署辦理職業訓練師資格審定、審查及發證事項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 2-1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自 105.09.01起委任勞動力發展署辦理職業訓練師資格審定、審查及發證事項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 2-1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自 105.09.01起委任勞動力發展署辦理職業訓練師資格審定、審查及發證事項

主旨

公告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職業訓練師資格審定、審查及發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實施。

依 據:一、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 2 條之 1。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業以 105 年 7 月 14 日勞動發訓字第 10505068981 號令修正發布。該辦法第 2 條之 1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職業訓練師資格審定、審查及發證事項」。

二、本部爰依前開規定,自 105 年 9 月 1 日起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職業訓練師資格審定、審查及發證事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 2-1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自 105.09.01 起委任勞動力發展署辦理職業訓練師資格審定、審查及發證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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