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規費法第 12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 0206 地震受災者申請換、補發技 術士證,免繳技術士證費用新臺幣 160 元相關事宜
要旨
依據規費法第 12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 0206 地震受災者申請換、補發技術士證,免繳技術士證費用新臺幣 160 元相關事宜
要旨
依據規費法第 12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 0206 地震受災者申請換、補發技術士證,免繳技術士證費用新臺幣 160 元相關事宜
主旨
公告 0206 地震受災者申請換、補發技術士證,免繳技術士證費用新臺幣160 元。
依 據:規費法第 12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 7 條及技能檢定技術士證證照收費及解繳作業要點第 5 點。
公告事項:一、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 6 個月止。
二、申請方式:現場或通信申請。
三、申請地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 段 501 號 6 樓,電話:04-22595700 轉 450〉。
四、申請條件及應備資料:
(一)持有依職業訓練法核發之技術士證毀損或遺失。
(二)檢附技術士證換補發申請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受災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