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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12、33-1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第 1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辦臺中市政府 辦理豐原就業中心業務相關事宜,自 105.01.01 至 107.12.31

會議日期 105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12、33-1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第1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辦臺中市政府辦理豐原就業中心業務相關事宜,自 105.01.01 至 107.12.31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12、33-1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第1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辦臺中市政府辦理豐原就業中心業務相關事宜,自 105.01.01 至 107.12.31

主旨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辦臺中市政府辦理豐原就業中心業務。

依 據:一、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第 12 條及第 33 條之 1。

二、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及第 14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委辦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媒合服務。

二、職業訓練諮詢與就業服務推廣、諮詢及推介相關業務之辦理。

三、就業保險失業認定。

四、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與求才證明核發、外籍勞工轉換及承接業務。

五、轄區資源網絡之建立及推動。

六、各項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

七、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八、本部辦理促進國民就業事項(如本部各項促進就業津貼之辦理)。

九、本部辦理各項因應天災或重大勞動市場變動等情事之相關就業措施。

十、其他本部辦理有關就業中心業務事項(不含創業、技能檢定、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審核作業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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