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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人倘從事符合志願服務法規範範圍行為,惟係基於公益目的,自發性 地奉獻社會、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無相當對價報酬之輔助性服務行 為,則均非屬就業服務法規範範疇,無須依就業服務法向本部申請許可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外國人倘從事符合志願服務法規範範圍行為,惟係基於公益目的,自發性地奉獻社會、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無相當對價報酬之輔助性服務行為,則均非屬就業服務法規範範疇,無須依就業服務法向本部申請許可

要旨

外國人倘從事符合志願服務法規範範圍行為,惟係基於公益目的,自發性地奉獻社會、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無相當對價報酬之輔助性服務行為,則均非屬就業服務法規範範疇,無須依就業服務法向本部申請許可

主旨

有關外國人自發性地提供公益性服務,類此無對價報酬行為是否屬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制之工作範疇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 104 年 9 月 2 日召開「外國人在臺從事之無償工作有無就業服務法之適用」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 年 6 月 28 日勞職外字第0940503946 號函及 94 年 9 月 2 日勞職外字第 0940044356 號函略以,外國人若係「志願性」從事服務工作,亦須符合志願服務法之規定要件,否則即應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惟上開函釋迭有建議宜予再行檢視。

三、本部爰於 104 年 9 月 2 日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召開「外國人在臺從事之無償工作有無就業服務法之適用」會議,綜合出席代表意見,本法意旨係為保障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外國人基於公益目的,自發性地奉獻社會、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無相當對價報酬之輔助性服務,則該行為尚非屬本法規範之範疇。

四、綜上,外國人倘從事符合志願服務法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要件之行為,或非屬志願服務法規範範圍,惟係基於公益目的,自發性地奉獻社會、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無相當對價報酬之輔助性服務行為,則上開行為均非屬本法規範之範疇,無須依本法向本部申請許可。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副本

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蔡政務委員玉玲辦公室、行政院法規會、衛生福利部、文化部、法務部、財團法人漣漪人文化基金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法務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8 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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