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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案件,得指揮監督派遣事業單位所指派至機關提供勞務 之人員。但非前述勞動派遣,而為勞務承攬之情形時,機關對承攬人所派 駐人員則無指揮監督權

會議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案件,得指揮監督派遣事業單位所指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人員。但非前述勞動派遣,而為勞務承攬之情形時,機關對承攬人所派駐人員則無指揮監督權

要旨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案件,得指揮監督派遣事業單位所指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人員。但非前述勞動派遣,而為勞務承攬之情形時,機關對承攬人所派駐人員則無指揮監督權

主旨

為使各機關以多元人力運用辦理機關業務時,得明確區分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請貴單位參照本函及立法院決議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4 年 1 月 23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6 會期第 19 次會議通過之「中華民國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版)」伍、審議總結果之八、通案決議事項(九)辦理。

二、關於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案件時,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定義如下:

(一)勞動派遣:指要派單位(機關)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由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機關)提供勞務,並接受要派單位(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契約。

(二)勞務承攬:指定作人(機關)與承攬人約定,由承攬人為定作人(機關)完成一定之工作,定作人(機關)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予承攬人之契約。如承攬人依約須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定作人(機關)工作場所完成工作者,定作人(機關)對承攬人所派駐人員,並無指揮監督之權,僅得檢驗工作成果,並依據該成果給付價金。

三、依立法院決議:「爰要求行政院應:…3、 於 104 年度起逐步要求各部會通盤檢討勞務採購時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運用之需求。」,請貴單位依上開定義及立法院決議通盤檢討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實際需求,如貴單位無法依上開定義釐清勞務採購案件為勞動派遣或勞務承攬時,得向本部提出,將於本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共工程委員會組成之勞動派遣工作圈會議協助釐清。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

副本

立法委員陳○如國會辦公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勞動關係司(二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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