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一順序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法定情形時,得遞延由第二順序遺 屬請領遺屬年金,惟且僅限於第一順序得遞延與第二順序,不得擴及第三 順序以下遺屬
要旨
第一順序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法定情形時,得遞延由第二順序遺屬請領遺屬年金,惟且僅限於第一順序得遞延與第二順序,不得擴及第三順序以下遺屬
要旨
第一順序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法定情形時,得遞延由第二順序遺屬請領遺屬年金,惟且僅限於第一順序得遞延與第二順序,不得擴及第三順序以下遺屬
內容
全文內容: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當序受領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惟為達到保障遺屬生活之目的,如當序受益人確不為遺屬津貼之請領,並由其本人出具同意書或放棄請領書者,得由次順序受益人請領。
另同條例第 65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順序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法定情形時,得遞延由第二順序遺屬請領遺屬年金,該條項係為遺屬年金給付遞延請領之特別規定,且僅限於第一順序得遞延與第二順序,不得擴及第三順序以下遺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