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一順序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法定情形時,得遞延由第二順序遺 屬請領遺屬年金,惟且僅限於第一順序得遞延與第二順序,不得擴及第三 順序以下遺屬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第一順序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法定情形時,得遞延由第二順序遺屬請領遺屬年金,惟且僅限於第一順序得遞延與第二順序,不得擴及第三順序以下遺屬

要旨

第一順序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法定情形時,得遞延由第二順序遺屬請領遺屬年金,惟且僅限於第一順序得遞延與第二順序,不得擴及第三順序以下遺屬

內容

全文內容: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當序受領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惟為達到保障遺屬生活之目的,如當序受益人確不為遺屬津貼之請領,並由其本人出具同意書或放棄請領書者,得由次順序受益人請領。

另同條例第 65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順序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法定情形時,得遞延由第二順序遺屬請領遺屬年金,該條項係為遺屬年金給付遞延請領之特別規定,且僅限於第一順序得遞延與第二順序,不得擴及第三順序以下遺屬。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第一順序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法定情形時,得遞延由第二順序遺 屬請領遺屬年金,惟且僅限於第一順序得遞延與第二順序,不得擴及第三 順序以下遺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