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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若受僱者配偶於 103 年 12 月 13 日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 等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定 15 日請假期間內,103 年 12 月 13 日後, 受僱者得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 5 日之陪產假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若受僱者配偶於 103 年 12 月 13 日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定 15 日請假期間內,103 年 12 月 13 日後,受僱者得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 5 日之陪產假

要旨

若受僱者配偶於 103 年 12 月 13 日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定 15 日請假期間內,103 年 12 月 13 日後,受僱者得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 5 日之陪產假

主旨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5 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請假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查 103 年 12 月 1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89191 號令公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如附件)。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條規定,上開修正條文生效日為 103 年 12 月 13 日。

二、復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 3 日請陪產假;

新法修正後陪產假由 3 日增加為 5 日。

三、若受僱者配偶於新法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定 15 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新法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內請求最多 5 日之陪產假。

四、為使貴單位所屬(轄)受僱者及事業單位瞭解相關規定,請協助積極宣導,俾利政策落實。

正本

教育部、國防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本

本部所屬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