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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申請失業給付 2 年請求權 時效,應自其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退保後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之日起算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申請失業給付 2 年請求權時效,應自其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退保後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之日起算

要旨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申請失業給付 2 年請求權時效,應自其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退保後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之日起算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申請失業給付 2 年請求權時效計算相關疑義查就業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爰有關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依本法第 25 條規定申請失業認定之請求權,基於保障勞工時效利益,應自其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退保後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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