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保險人若無就業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拒絕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 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之情形,尚難認其有「怠於行使請求權之情形」
要旨
被保險人若無就業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拒絕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之情形,尚難認其有「怠於行使請求權之情形」
要旨
被保險人若無就業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拒絕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之情形,尚難認其有「怠於行使請求權之情形」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就業保險法第 24 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期限、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求權及其時效計算相關函釋疑義查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7 月 4 日勞保 1 字第 0950056540 號函示略以,被保險人如於非自願離職退保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第 25 條規定辦理求職登記,……,應得認定被保險人有請求就業保險相關給付之意思表示,雖已逾二年請求權時效期間,被保險人如無怠於行使請求權之情形,仍可依本法規定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據此,本案除貴署於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屆滿後已積極提供適性之職業訓練班次,惟勞工無本法第 14 條情形拒絕參加,並有紀錄可考外,尚難遽認其有前開函示「怠於行使請求權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