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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勞動部委託法務部矯正署嘉 義監獄辦理「103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3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勞動部委託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103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勞動部委託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103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

主旨

公告本部委託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103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旨揭委託業務,其相關規定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電話:(04)22500710)。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勞動部委託法務部矯正署嘉 義監獄辦理「103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由勞動部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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