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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籍勞工如經廢止聘僱許可,於轉換至新雇主前,其雇主應於收到廢止 聘僱許可函後,向勞工保險局申報自廢止聘僱許可日退保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外國籍勞工如經廢止聘僱許可,於轉換至新雇主前,其雇主應於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向勞工保險局申報自廢止聘僱許可日退保

要旨

外國籍勞工如經廢止聘僱許可,於轉換至新雇主前,其雇主應於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向勞工保險局申報自廢止聘僱許可日退保

內容

全文內容:(1 )外國籍勞工如經廢止聘僱許可,於轉換至新雇主前,依法不得從事工作,依規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其雇主應於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向勞工保險局申報自廢止聘僱許可日退保。

(2 )投保單位依法為所屬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期間,應依規定負擔保險費,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2 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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