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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籍勞工如經廢止聘僱許可,於轉換至新雇主前,其雇主應於收到廢止 聘僱許可函後,向勞工保險局申報自廢止聘僱許可日退保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外國籍勞工如經廢止聘僱許可,於轉換至新雇主前,其雇主應於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向勞工保險局申報自廢止聘僱許可日退保

要旨

外國籍勞工如經廢止聘僱許可,於轉換至新雇主前,其雇主應於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向勞工保險局申報自廢止聘僱許可日退保

內容

全文內容:(1 )外國籍勞工如經廢止聘僱許可,於轉換至新雇主前,依法不得從事工作,依規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其雇主應於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向勞工保險局申報自廢止聘僱許可日退保。

(2 )投保單位依法為所屬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期間,應依規定負擔保險費,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2 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國籍勞工如經廢止聘僱許可,於轉換至新雇主前,其雇主應於收到廢止 聘僱許可函後,向勞工保險局申報自廢止聘僱許可日退保由勞動部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