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籍勞工如經廢止聘僱許可,於轉換至新雇主前,其雇主應於收到廢止 聘僱許可函後,向勞工保險局申報自廢止聘僱許可日退保
要旨
外國籍勞工如經廢止聘僱許可,於轉換至新雇主前,其雇主應於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向勞工保險局申報自廢止聘僱許可日退保
要旨
外國籍勞工如經廢止聘僱許可,於轉換至新雇主前,其雇主應於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向勞工保險局申報自廢止聘僱許可日退保
內容
全文內容:(1 )外國籍勞工如經廢止聘僱許可,於轉換至新雇主前,依法不得從事工作,依規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其雇主應於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向勞工保險局申報自廢止聘僱許可日退保。
(2 )投保單位依法為所屬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期間,應依規定負擔保險費,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2 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