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委 託執行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要旨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委託執行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要旨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委託執行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主旨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至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委託交通部航港局執行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依 據:一、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第四款。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有關交通部航港局執行上開許可業務,其相關規定悉依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應繳交之審查費,請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戶繳納。(繳費方式:郵政劃撥。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三、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6 樓。電話:(02)899561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