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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 98 年 5 月 1 日非自願離職退保後,首次申請失 業認定,因屆期未補齊相關應備文件,視為未提出申請,故其嗣後重新辦 理失業認定,仍屬首次申請失業認定,申請失業認定之時效仍為 5 年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 98 年 5 月 1 日非自願離職退保後,首次申請失業認定,因屆期未補齊相關應備文件,視為未提出申請,故其嗣後重新辦理失業認定,仍屬首次申請失業認定,申請失業認定之時效仍為 5 年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 98 年 5 月 1 日非自願離職退保後,首次申請失業認定,因屆期未補齊相關應備文件,視為未提出申請,故其嗣後重新辦理失業認定,仍屬首次申請失業認定,申請失業認定之時效仍為 5 年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申請失業認定之時效適用疑義本案勞工於 98 年 5 月 1 日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修正施行前非自願離職退保,修正施行後首次申請失業認定,因屆期未補齊相關應備文件,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5 項規定,視為未提出申請,故其嗣後重新辦理失業認定,仍屬首次申請失業認定,依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 年 8 月 17 日勞保 1 字第 0980140398 號函示規定,其期間仍為5 年;至其後辦理失業再認定之時效應依本法第 29 條辦理。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