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公告「103 年度委 託(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 定承辦單位」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公告「103 年度委託(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公告「103 年度委託(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
主旨
公告本會「103 年度委託(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如附件)。
依 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