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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公告「103 年度委 託(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 定承辦單位」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公告「103 年度委託(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公告「103 年度委託(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

主旨

公告本會「103 年度委託(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如附件)。

依 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公告「103 年度委 託(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 定承辦單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