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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定期契約期滿 1 個月無法就業者,視為非自願性失業,並準用各項保險 給付請領規定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定期契約期滿 1 個月無法就業者,視為非自願性失業,並準用各項保險給付請領規定

要旨

定期契約期滿 1 個月無法就業者,視為非自願性失業,並準用各項保險給付請領規定

內容

全文內容: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經查前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放寬長時間從事定期契約工作,於契約期滿 1 個月無法就業者,視為非自願性失業,並準用各項保險給付請領規定。至被保險人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前 1 年內,是否從事不定期契約工作,或曾以定期契約申請失業給付,則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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