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喪葬費」指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勞工, 所需之殯葬費用,性質屬因死亡所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喪葬事宜非由死 亡勞工遺屬辦理,得由實際辦理人請領喪葬費,惟不影響雇主抵充權益, 另喪葬費如由勞動契約約定負責喪葬事宜之人領取,可從其約定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喪葬費」指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勞工,所需之殯葬費用,性質屬因死亡所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喪葬事宜非由死亡勞工遺屬辦理,得由實際辦理人請領喪葬費,惟不影響雇主抵充權益,另喪葬費如由勞動契約約定負責喪葬事宜之人領取,可從其約定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喪葬費」指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勞工,所需之殯葬費用,性質屬因死亡所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喪葬事宜非由死亡勞工遺屬辦理,得由實際辦理人請領喪葬費,惟不影響雇主抵充權益,另喪葬費如由勞動契約約定負責喪葬事宜之人領取,可從其約定
主旨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喪葬費補償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第 4 款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前開規定所稱「喪葬費」,係指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勞工所需之殯葬費用,其性質屬因死亡所需支出之必要費用,惟實際辦理喪葬之人未必為死亡勞工之遺屬。有關職災勞工之喪葬事宜,如非由其遺屬辦理,得由實際辦理喪葬事宜之人請領喪葬費,惟不影響雇主抵充之權益。
二、有關喪葬費可否於勞動契約約定由負責喪葬事宜之人領取,法無明文。惟如勞雇雙方早有前開約定者,可從其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