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0-3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委託經 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 6 條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要旨
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0-3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要旨
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0-3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主旨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依 據:一、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之三。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有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上開許可業務,其相關規定悉依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單位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應繳交之審查費,請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專戶繳納。(繳費方式:郵政劃撥。劃撥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三、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會職業訓練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 2 段 83 號。電話:(02)859026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