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委託台 灣職業衛生學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委託台灣職業衛生學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委託台灣職業衛生學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
主旨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台灣職業衛生學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
依 據:一、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三十七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