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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 條,事業主,指事業之經營主體,在法人組織 時為該法人,在個人企業則為企業之業主,事業之經營負責人,指法人之 代表人、經授權實際管理企業體或事業單位之實際負責人,如廠長、經理 人等

會議日期 102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 條,事業主,指事業之經營主體,在法人組織時為該法人,在個人企業則為企業之業主,事業之經營負責人,指法人之代表人、經授權實際管理企業體或事業單位之實際負責人,如廠長、經理人等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 條,事業主,指事業之經營主體,在法人組織時為該法人,在個人企業則為企業之業主,事業之經營負責人,指法人之代表人、經授權實際管理企業體或事業單位之實際負責人,如廠長、經理人等

主旨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之雇主,請依說明二認定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 102 年 l 月 8 日研商「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雇主定義」相關事宜會議結論事項辦理。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事業主,指事業之經營主體,在法人組織時為該法人,在個人企業則為企業之業主;同條第 2 項所定事業之經營負責人,指法人之代表人、經授權實際管理企業體或事業單位之實際負責人,如廠長、經理人等。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本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臺北市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副本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本會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勞工檢查處、勞工安全衛生處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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