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為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102 年度之資格審核,不宜以尚未完整之 101 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審核 標準,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整之 100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審核 依據
要旨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為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102年度之資格審核,不宜以尚未完整之 101 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審核標準,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整之 100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審核依據
要旨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為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102年度之資格審核,不宜以尚未完整之 101 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審核標準,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整之 100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審核依據
主旨
公告本局審查 102 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 100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依 據: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
說明
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程係於次年度 5 月底前申報,惟財稅機關需至 12 月底方可彙整完整之個人綜合所得資料,因發放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屬全國性措施,基於資料完整性與公平性之考量,故 102 年度之資格審核,不宜以尚未完整之 101 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審核標準,而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整之 100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審核依據,以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