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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6 條,若現場之散漿機所設安全設施已能 防止墜落者,自得免設護蓋,如仍需於散漿機之開口投料作業而有墜落之 虞者,則應使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

會議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6 條,若現場之散漿機所設安全設施已能防止墜落者,自得免設護蓋,如仍需於散漿機之開口投料作業而有墜落之虞者,則應使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6 條,若現場之散漿機所設安全設施已能防止墜落者,自得免設護蓋,如仍需於散漿機之開口投料作業而有墜落之虞者,則應使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

主旨

有關散漿機未設覆蓋是否達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6 條第 1 項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 101 年 9 月 27 日勞北檢製字第 1011173169 號函。

二、經查粉碎機及混合機之事故型態,大多以開口部墜落、掉落、碰觸機器之危險點或被捲等為主,故設置覆蓋,護圍或高度在 90 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設備,不僅防止勞工因從事「投料」或「通行」而有自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部墜落之虞,亦可防止勞工因觸碰開口部之齒輪、滑輪、皮帶等可動部分而肇災,合先敘明。

三、本案貴所查明「散漿機」屬「粉碎機與混合機」範疇,且其「設置高度在 90 公分之護圍者,已足以防止自開口墜落」,是否仍須設置「覆蓋」乙節,查本案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尚非屬法令解釋性質,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6 條第 1 項規定,其適用要件限於「有自開口部分墜落之虞」,本案既經貴所認定其「設置 90 公分之護圍,巳足以防止自開口墜落」,如個案現場之散漿機所設安全設施已能防止墜落者,自得免設護蓋,惟本案如仍需於散漿機之開口投料作業而有墜落之虞者,則應依同條但書規定,使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

正本

本分北區勞動檢查所

副本

本會勞工檢查處、勞工安全衛生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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