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歐盟壓力容器指令(97/2 3/EC) 所稱「壓力容器」,涵蓋所有承壓設備,包括第一種壓力容器及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要旨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歐盟壓力容器指令(97/23/EC) 所稱「壓力容器」,涵蓋所有承壓設備,包括第一種壓力容器及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要旨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歐盟壓力容器指令(97/23/EC) 所稱「壓力容器」,涵蓋所有承壓設備,包括第一種壓力容器及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主旨
有關本會 91 年 12 月 19 日勞安 2 字第 0910066536 號函指定外國進口之「壓力容器」得依歐盟壓力容器指令(97/23/ECPED) 實施檢查乙案,所稱「壓力容器」,包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 101 年 9 月 17 日未具文號函辦理。
二、歐盟壓力容器指令(97/23/EC) 所稱「壓力容器」,涵蓋所有承壓設備,包括「第一種壓力容器」及「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本案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辦理。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t、本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
副本
○○○○股份有限公司、本會勞工檢查處、勞工安全衛生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