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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單位因公司合併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申請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如無 法取得消滅公司原負責人原留印鑑,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查明,於函轉銀行 之公文附註,避免影響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權益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事業單位因公司合併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申請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如無法取得消滅公司原負責人原留印鑑,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查明,於函轉銀行之公文附註,避免影響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權益

要旨

事業單位因公司合併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申請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如無法取得消滅公司原負責人原留印鑑,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查明,於函轉銀行之公文附註,避免影響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權益

主旨

有關事業單位函詢因公司合併申請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時,無法取得消滅公司原負責人原留印鑑疑義,請依權貴妥處逕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科○爾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 年 3 月 22 日人資字第 20120002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查依經濟部 100 年 1 月 19 日經商字第 09900728060 號函釋略以,按企業併購法第 24 條前段規定及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消滅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應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三、本案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英○維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英○維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嗣後其名稱變更科○爾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存續公司申請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業經貴府 97 年 1 月 23 日北市勞一字第 09730445900 號函同意在案,如無法取得消滅公司原負責人原留印鑑,應由貴局本於權責查明,得於函轉台○銀行之公文附註「本案因故無法取得原留印鑑,本局同意免蓋原留印鑑」,避免影響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本案請依權貴妥處逕復。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科○爾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不含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本會勞動條件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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