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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冒領他人給付者,因非以被保險人本人之身 分領取保險給付,不得自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冒領他人給付者,因非以被保險人本人之身分領取保險給付,不得自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冒領他人給付者,因非以被保險人本人之身分領取保險給付,不得自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主旨

有關貴局函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冒領其配偶之老年給付,貴局得否將冒領之老年給付,自被保險人本人請領之老年給付中扣還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2 月 21 日保給老字第 10160065771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第 2 項規定,被保檢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三、按前揭規定立法目的,係為保障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受領各類保險給付之權利,以維持其生活安全;另基於公平原則及勞工保險基金財務考量,就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如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將溢領部分自本人或其受益人另行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冒領他人給付者,因非以旨揭被保險人本人之身分領取保險給付,未符前揭第 29 條第 2 規定,不得自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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