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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冒領他人給付者,因非以被保險人本人之身 分領取保險給付,不得自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冒領他人給付者,因非以被保險人本人之身分領取保險給付,不得自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冒領他人給付者,因非以被保險人本人之身分領取保險給付,不得自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主旨

有關貴局函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冒領其配偶之老年給付,貴局得否將冒領之老年給付,自被保險人本人請領之老年給付中扣還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2 月 21 日保給老字第 10160065771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第 2 項規定,被保檢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三、按前揭規定立法目的,係為保障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受領各類保險給付之權利,以維持其生活安全;另基於公平原則及勞工保險基金財務考量,就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如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將溢領部分自本人或其受益人另行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冒領他人給付者,因非以旨揭被保險人本人之身分領取保險給付,未符前揭第 29 條第 2 規定,不得自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冒領他人給付者,因非以被保險人本人之身 分領取保險給付,不得自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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