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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如兩造屬承攬關係之當事人,並無僱傭關係,自不得持承攬契約辦理失業 認定,申請失業給付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如兩造屬承攬關係之當事人,並無僱傭關係,自不得持承攬契約辦理失業認定,申請失業給付

要旨

如兩造屬承攬關係之當事人,並無僱傭關係,自不得持承攬契約辦理失業認定,申請失業給付

主旨

有關民眾持承攬契約申請失業認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 101 年 2 月 13 日職業字第 1010075805 號函轉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 101 年 2 月 3 日北市就促字第 10134033200 號函辦理。

二、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略以,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受僱」勞工,除同條第 2 項所列各款情事外,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爰勞工參加本保險應以受僱為要件,且於符合保險給付請領條件時,始得依規定提出申請。如兩造屬承攬關係之當事人,並無僱傭關係,尚非本法之適用對象,自不得持承攬契約辦理失業認定,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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