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新申請非因提前復職或其他因素致中斷請領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其 平均月投保薪資仍應以最初申請之當月起最近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 除以六計算
要旨
重新申請非因提前復職或其他因素致中斷請領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仍應以最初申請之當月起最近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六計算
要旨
重新申請非因提前復職或其他因素致中斷請領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仍應以最初申請之當月起最近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六計算
主旨
所報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 年 12 月 20 日保給失字第 10060736670 號函。
二、查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前開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爰被保險人如非因提前復職或其他因素致中斷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而重新申請該項津貼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仍應以最初申請之當月起最近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六計算。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勞工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