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所定「7 日」回覆推介卡之期間係以日曆天計算,其 立法理由係為暸解申請人是否已順利再就業,並避免於其已再就業,仍繼 續為其媒合就業機會,致浪費行政資源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所定「7 日」回覆推介卡之期間係以日曆天計算,其立法理由係為暸解申請人是否已順利再就業,並避免於其已再就業,仍繼續為其媒合就業機會,致浪費行政資源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所定「7 日」回覆推介卡之期間係以日曆天計算,其立法理由係為暸解申請人是否已順利再就業,並避免於其已再就業,仍繼續為其媒合就業機會,致浪費行政資源
主旨
有關民眾所詢推介就業之日起 7 日內回覆推介卡之立法理由及其中 7日係指日曆天或工作天等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 101 年 1 月 4 日職業字第 1000065077 號函轉民眾陳○妃君 100 年 12 月 20 日電子郵件陳情書辦理。
二、有關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規定,推介就業之日起 7 日內回覆推介卡,係為暸解申請人是否已順利再就業,並避免於其已再就業,仍繼續為其媒合就業機會,浪費行政資源。至前開「7 日」係指日曆天或工作天部分,依就業保險法第 1 條規定略以,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又查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略以,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前開期問之計算,並無扣除例假日之規定,爰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所定「7 日」回覆推介卡之期間係以日曆天計算,併予敘明。
正本
職業訓練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