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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為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 作之就業權益,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服務非保障之對象,醫療機構、車 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供非視障者以公益性質(或無償 )提供長(短)期之按摩服務,不符合規定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為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之就業權益,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服務非保障之對象,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供非視障者以公益性質(或無償)提供長(短)期之按摩服務,不符合規定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為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之就業權益,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服務非保障之對象,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供非視障者以公益性質(或無償)提供長(短)期之按摩服務,不符合規定

主旨

貴局函詢有關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等場所供非視障者以公益性質(或無償)提供長(短)期之按摩服務,是否有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第 5 項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 年 12 月 8 日北市勞障字第 10036004300 號函。

二、依 100 年 2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第 5 項前段規定,「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查其立法意旨係專為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之就業權益,爰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服務並非前開立法之保障對象,是以,所詢於上述場所供非視障者以公益性質(或無償)提供長(短)期之按摩服務,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第 5 項規定。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祧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宜蘭縣政府勞工處、新竹縣政府勞工處、苗栗縣政府勞動及杜會資源處、南投縣政府社會處、彰化縣政府勞工處、雲林縣政府勞工處、嘉義縣社會局、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臺東縣政府社會處、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澎湖縣政府社會處、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新竹市政府勞工處、嘉義市政府社會處、連江縣政府民政局、金門縣政府社會局、本會職業訓練局(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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