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法第 1 條、公司法第 372 條規定參照,外外國公司與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所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及在臺分公司經理人間,均屬委任 關係,尚無就業保險法適用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1 條、公司法第 372 條規定參照,外外國公司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所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及在臺分公司經理人間,均屬委任關係,尚無就業保險法適用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1 條、公司法第 372 條規定參照,外外國公司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所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及在臺分公司經理人間,均屬委任關係,尚無就業保險法適用
主旨
所報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之負責人或在臺辦事處之代表人,得否適用就業保險法疑義乙案,查依公司法規定,外國公司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所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及在臺分公司之經理人間,均屬委任關係,尚無就業保險法之適用,請查照。
說明
復貴局 100 年 11 月 29 日保承新字第 10060885310 號函。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勞工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