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晝第 10、25 點,職業訓練中心抽查之 事業單位是否有委外規劃之情事,查證屬實者,該場次課程不予補助
要旨
依據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晝第 10、25 點,職業訓練中心抽查之事業單位是否有委外規劃之情事,查證屬實者,該場次課程不予補助
要旨
依據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晝第 10、25 點,職業訓練中心抽查之事業單位是否有委外規劃之情事,查證屬實者,該場次課程不予補助
主旨
有關函詢抽查 99 年度「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晝」(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事業單位-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始憑證之後續處分適用條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 100 年 11 月 14 日北職字第 1000016870-1 號函。
二、本計晝第 10 點第 1 項第 2 款:「聯合型訓練計晝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不得委外規劃辦理」;第 25 點第 1項第 1 款:「事業單位有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實者,該場次課程不予補助」。
三、來函所述抽查之該事業單位是否有委外規劃之情事,請依具體事證本於職權依上開規定妥處。
正本
本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
副本
本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訓練發展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