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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晝第 26 點,職業訓練中心不預告訪視 上開三家事業單位之訪視記錄,其中有關講師之訪查,確認並釐清是否與 中心原核定計晝課程內容相符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依據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晝第 26 點,職業訓練中心不預告訪視上開三家事業單位之訪視記錄,其中有關講師之訪查,確認並釐清是否與中心原核定計晝課程內容相符

要旨

依據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晝第 26 點,職業訓練中心不預告訪視上開三家事業單位之訪視記錄,其中有關講師之訪查,確認並釐清是否與中心原核定計晝課程內容相符

主旨

有關函詢 100 年度「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晝」(以下簡稱本計畫)個別型訓練計畫之申請單位採聯合辦訓情事,後續處分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 100 年 11 月 14 日北職字第 1000017692 號函。

二、本計晝第 26 點第 1 項略以,事業單位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晝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練計晝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實者,該場次課程不予補助;又經查核發現同一訓練計晝或課程巳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訓練費用者,該課程不予補助,先為敘明。

三、貴中心 10 月 7 曰不預告訪視結果,發現有三家事業單位同日聯合辦理排版軟體教學課程並同時登錄系統課程回報,既經核定該三家事業單位個別型訓練計畫,如未經 貴中心同意變更辦訓,是否已達反上開規定,仍請 貴中心本於權責查證事實據以核處。

四、經檢視 貴中心不預告訪視上開三家事業單位之訪視記錄,其中有關「三、講師及上課情形」是否為內聘講師之訪查重點發現,同一講師卻為不同事業單位之內部講師,建請再確認並釐清是否與 貴中心原核定計晝課程內容相符。

正本

本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

副本

本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南區職業訓練 中心、訓練發展組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晝第 26 點,職業訓練中心不預告訪視 上開三家事業單位之訪視記錄,其中有關講師之訪查,確認並釐清是否與 中心原核定計晝課程內容相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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