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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參酌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如勞工如屬受僱,且無該條不得參加本保 險情事,應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並於符合請領要件時,得申請相關保險 給付,與其是否領取老農津貼無涉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參酌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如勞工如屬受僱,且無該條不得參加本保險情事,應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並於符合請領要件時,得申請相關保險給付,與其是否領取老農津貼無涉

要旨

參酌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如勞工如屬受僱,且無該條不得參加本保險情事,應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並於符合請領要件時,得申請相關保險給付,與其是否領取老農津貼無涉

主旨

有關民眾函詢領取老農津貼者,可否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乙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 100 年 11 月 7 日保給失字第 10010240360 號函轉民眾劉○雲女士 100 年 10 月 27 日陳情函辦理。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另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爰勞工如屬受僱,且無前開不得參加本保險之情事,應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並於符合請領要件時,得申請相關保險給付,與其是否領取老農津貼無涉。

三、另依本會 92 年 8 月 29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39348 號函示略以,勞工如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因核屬退休人員,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即不得核給失業給付。另如該等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復請領老年給付者,即不得再核給失業給付,併予敘明。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本會勞工保險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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