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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所得稅法第 4 條,依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作 業要點規定核發勞工之津貼,屬政府贈與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依據所得稅法第 4 條,依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作業要點規定核發勞工之津貼,屬政府贈與

要旨

依據所得稅法第 4 條,依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作業要點規定核發勞工之津貼,屬政府贈與

主旨

函轉財政部函釋貴中心依「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作業要點」規定核發勞工之津貼,核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項第 17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及受委託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知照。

說明

依據財政部 100 年 11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10000393580 號函辦理。

正本

本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本會職業訓練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本會職業訓練局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本會職業訓練局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本會職業訓練局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

副本

本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組(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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