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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就業服務中心(處)若第 15 日前連繫不到申 請人,先予完成認定,事後應派員實地訪視申請之住所,再確認初次認定 之內容,提昇失業認定之準確與服務品質之精緻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就業服務中心(處)若第 15 日前連繫不到申請人,先予完成認定,事後應派員實地訪視申請之住所,再確認初次認定之內容,提昇失業認定之準確與服務品質之精緻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就業服務中心(處)若第 15 日前連繫不到申請人,先予完成認定,事後應派員實地訪視申請之住所,再確認初次認定之內容,提昇失業認定之準確與服務品質之精緻

主旨

重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給付初次認定,於第 15 日完成認定前,無法與申請人取得聯繫時,其後續處理程序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工保險局 100 年 10 月 14 日保給失字第 10060592580 號函辦理。

二、查本會 97 年 8 月 6 日職業字第 0970064780 號函略以,... 若於初次認定前,無法與申請人○○○○,因無法反證或不應預設申請人已就業,仍應依規定完成初次失業認定,將資料傳送勞保局。...又縱使第 15 曰前連繫不到申請人,先予完成認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事後仍應派員實地訪視申請之住所,俾再確認初次認定之內容,以即時決定是否撤銷。

三、日前因某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死亡後完成失業認定,資料並傳送勞工保險局,致衍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否撤鎖疑義。

爰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行政處分之成立要件之一係須有相對人,該案因相對人於初次認定前已死亡,故屬無效之行政處分而自始不生效力。惟爾後仍請貴中心(處)縱使第 15 日前連繫不到申請人,先予完成認定,事後仍應派員實地訪視申請之住所,侔再確認初次認定之內容,並展現政府對民眾之關懷,以提昇失業認定之準確與服務品質之精緻。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

副本

勞工保險局、本局就業服務組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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