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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申請人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介紹卡後始發 生傷病須住院暫無法前往面試,考量辦理推介就業之實益,如檢具應診醫 院開立之住院證明,失業再認定免繳回就業與否回覆卡,並完成認定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申請人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介紹卡後始發生傷病須住院暫無法前往面試,考量辦理推介就業之實益,如檢具應診醫院開立之住院證明,失業再認定免繳回就業與否回覆卡,並完成認定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申請人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介紹卡後始發生傷病須住院暫無法前往面試,考量辦理推介就業之實益,如檢具應診醫院開立之住院證明,失業再認定免繳回就業與否回覆卡,並完成認定

主旨

貴中心所詢失業給付申請人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並無傷病之情事,惟於開卡後發生傷病需住院治療之狀況,是否仍須於 7 日內繳回就業與否回覆卡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 100 年 4 月 29 日北就二字第 1000016738 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8 月 15 日勞保 1 字第 1000140262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有關失業給付申請人於傷病住院期間是否仍須開立推介卡一節,本局前以 100 年 7 月 6 日職業字第 1000130450A 號函(諒達)在案。至申請人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介紹卡後始發生傷病須住院之情事,考量渠等住院暫無法前往面試,為顧及民眾感受,避免造成雇主反彈,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之實益,申請人○○○○診醫院開立之住院證明,當次失業再認定得免繳回就業與否回覆卡,並完成失業認定。

三、為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執行失業認定業務,該住院期間須與 7 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期間重疊(不論重疊日數);另倘申請人未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且未能立即檢具應診醫院開立之住院證明時,仍請依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規定先行辦理,俟申請人檢具住院證明後始完成失業認定。

正本

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勞工保險處、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本局法務室、就業服務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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