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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失業勞工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並 開立就業與否回覆卡,仍得自行尋職,符合就業保險積極促進就業之要旨 ,如其回覆就業服務機構已自行就業故未前往推介之工作面試用,應拒絕 其失業給付之申請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失業勞工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並開立就業與否回覆卡,仍得自行尋職,符合就業保險積極促進就業之要旨,如其回覆就業服務機構已自行就業故未前往推介之工作面試用,應拒絕其失業給付之申請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失業勞工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並開立就業與否回覆卡,仍得自行尋職,符合就業保險積極促進就業之要旨,如其回覆就業服務機構已自行就業故未前往推介之工作面試用,應拒絕其失業給付之申請

主旨

貴中心所詢失業給付申請人經開立推介卡後,先自行就業未應徵推介之工作,是否完成當次之失業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 100 年 6 月 23 日北就二字第1000024099 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8 月 15 日勞保 1字第 1000140262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失業勞工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並開立就業與否回覆卡,仍得自行尋職,方符就業保險積極促進就業之要旨。惟如其回覆就業服務機構已自行就業故未前往推介之工作面試,即有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規定之適用,應拒絕其失業給付之申請。

正本

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勞工保險處、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本局法務室、就業服務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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