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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 5 條,庇護工場設立之 許可,係屬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權責,因農場規劃及農地使用, 事涉農業相關法令之規範,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 機關之意見,依職權核處

會議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 5 條,庇護工場設立之許可,係屬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權責,因農場規劃及農地使用,事涉農業相關法令之規範,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之意見,依職權核處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 5 條,庇護工場設立之許可,係屬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權責,因農場規劃及農地使用,事涉農業相關法令之規範,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之意見,依職權核處

主旨

所詢申請設立庇護農場應備土地面積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 5 條規定:「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一、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擇一。二、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三、—設立計畫書。四、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第 7 條規定:「經許可之庇護工場,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合先敘明。

二、又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前開準則皆無規定申請設立庇護工場之土地面積;惟庇護工場設立之許可,係屬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權責。因農場規劃及農地使用,事涉農業相關法令之規範,故庇護農場得否許可設立,宜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之意見,依職權核處。

正本

社團法人中華身心障礙者勞工關懷協會

副本

新竹縣政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職業訓練局(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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