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勞工保險局審查 100 年度老年 基本保證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個人所得總額時,係以全國資料 已建置完整之 98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判斷申請人 是否具備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不得請領要件
要旨
為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勞工保險局審查 100 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個人所得總額時,係以全國資料已建置完整之 98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判斷申請人是否具備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不得請領要件
要旨
為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勞工保險局審查 100 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個人所得總額時,係以全國資料已建置完整之 98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判斷申請人是否具備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不得請領要件
主旨
公告本局審查 100 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 98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依 據: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
說明
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程係於次年度 5 月底前申報,惟財稅機關需至12 月底方可彙整完整之個人綜合所得資料,因發放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屬全國性措施,基於資料完整性與公平性之考量,故 100 年度之資格審核,不宜以尚未完整之 99 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審核標準,而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整之 98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審核依據,以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

